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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市府第38號)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條修改為: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換產權。私房所有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互換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積
私房所有人須付清互換房屋差額價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向區、縣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二、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價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給予補償;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外,再給予估價標準百分之五十的獎勵;被拆遷私房所有人對自住的私房按人均建筑面積
屬兩人以上共有的被拆遷私房,仍按共有財產予以保留產權;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
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換產權。私房所有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互換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積
私房所有人須付清互換房屋差額價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向區、縣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外,再給予補償標準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屬兩人以上共有的被拆遷私房,仍按共有財產予以保留產權;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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