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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區、縣房地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細則》剔除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戶口因素,實現了房屋拆遷從按人口因素補償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場價補償安置的轉變。據此,現對本市房屋拆遷地區的戶口管理規定作相應調整:
一、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基地,其范圍內的居民常住戶口不再“凍 結”。
二、2O01年11月1日以前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基地,其范圍內的居民常住戶口“凍結”或“續凍”的,自2001年11月1日起自然“解凍”。
三、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凍結”戶口或設立戶口嚴控、內控地區,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上述地區內正常的市內戶口遷移,必須堅持以常住地登記為原則,嚴格按照《上海市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滬公發(2000) 32號〕和《關于執行〈上海市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滬公發(2001) 1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意見書后,應協助辦理戶口強制遷移手續。
六、各區、縣動拆遷管理部門要配合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新規章出臺為契機,在做好房屋動拆遷工作的同時,認真做好戶口隨遷的宣傳動員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地區居民常住戶口的管理,防止動拆遷地區空掛戶口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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