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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物價局、房地局及有關單位:
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關于拆遷居住房屋的搬家補助費等有關費用的規定,現將本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助費等費用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⑴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放。
⑵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二、搬家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向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折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2元計算,每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計費,并一次付清。
對強制執行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發給搬家補助費。
三、家用設施移裝費
⑴電話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⑵煤氣拆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⑶有線電視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⑷空調拆裝費,每臺400元。
⑸熱水器拆裝費,每臺300元。
⑹由供電部門批準安裝并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資的10安培以上電表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四、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市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基地,適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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