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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文件
滬房地資權[2006]169號
關于本市房屋拆遷估價報告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房地局、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各房地產估價機構:
為更好地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鑒定工作效率,保障鑒定工作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或者委托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組織鑒定
1、拆遷當事人對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復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包括復估結論、重估報告,以下同)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裁決案件過程中,應當征求當事人對估價結果的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并要求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
3、法院在審理房屋拆遷裁決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且未經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拆遷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
4、對于重大市政工程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涉及大規模、成片拆遷的基地,拆遷人委托估價機構對典型房屋的基準價格評估后,拆遷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不予受理鑒定申請
1、拆遷當事人在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5日后申請鑒定的;
2、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時,不能提交相應的估價報告的;
3、房屋已滅失,申請人或委托人不能提供被拆除房屋證據保全資料或者不能提供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房屋證據資料的;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與房屋拆遷估價報告無關的;
5、已經專家委員會鑒定,在行政裁決或司法訴訟時拆遷當事人就同一估價報告再次申請鑒定的。
對鑒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鑒定申請人或鑒定委托人。
三、專家鑒定
1、專家委員會受理申請鑒定后,應當對相應估價報告的合法性、規范性、合理性進行鑒定,并在收到申請后的10日內出具鑒定意見。
估價機構、鑒定申請人、鑒定委托人和拆遷當事人應當配合專家委員會的鑒定工作。
2、估價機構應當向專家委員會提供估價報告、估價技術報告、現場查勘記錄、估價對象外觀和內部圖片、交易案例、建筑物重置價等鑒定所需的主要數據來源資料。
3、專家委員會應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鑒定申請人或鑒定委托人應當到場負責現場組織工作。專家進場查勘時,應佩戴《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現場查勘工作證》。在專家委員會實地查勘時,拆遷當事人應予配合,提供方便。拆遷當事人拒絕專家實地查勘的,專家委員會可以當場作出終止鑒定的決定,并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委托人。
4、對房屋已滅失的,專家委員會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的證據保全資料或者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有關檔案資料,參照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同建筑類型的房屋對估價報告進行鑒定。
5、專家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行政裁決的依據、法院判決的參考。
四、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后實施強制執行的,在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況和圖片資料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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