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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2002年1月1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將本文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負責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局的領導。
  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及自行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自有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專業拆遷公司有領取《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非專業拆遷公司有領取《上崗證》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第五條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接受建設單位和個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應當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后,報市房地局審核批準,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或《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以下統稱《資格證書》)后,方可接受委托拆遷。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六條  申請《資格證書》應按規定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并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公司章程;
  ()當年的自有流動資金證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正式拆遷工作人員的《上崗證》復印件及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第七條  市房地局和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前三個月,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考核,并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上報市房地局對該單位進行考核??己撕髮_到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給予換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并核定資質等級;對未達到資質等級條件的,則取消其房屋拆遷單位資格。

  第八條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由市房地局統一印制。

  第九條  房屋拆遷單位按資質條件分為一、二、三級,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定級。
  ()一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二年內獨立承擔并完成的拆遷基地總數不少于6個,累計拆遷居民戶數不低于1500戶;
  2.領取《上崗證》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20人;
  3.拆遷單位內至少有3人取得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4.拆遷單位自有流動資金不少于800萬元;
  5.二年內申請裁決的數量不超過拆遷居民總戶數的5%。
  ()二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二年內獨立承擔并完成的拆遷基地總數不少于4個,累計拆遷居民戶數不低于1000戶;
  2.領取《上崗證》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15人;
  3.拆遷單位內至少有2人取得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4.拆遷單位自有流動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5.二年內申請裁決的數量不超過拆遷居民總戶數的5%。
  ()三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二年內獨立承擔并完成的拆遷基地總數不少于2個,累計拆遷居民戶數不低于500(郊縣房屋拆遷單位累計拆遷居民戶數可適當降低);
  2.領取《上崗證》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
  3.拆遷單位內至少有1人取得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
  4.拆遷單位自有流動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5.二年內申請裁決的數量不超過拆遷居民總戶數的5%。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承擔房屋拆遷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同時實施的拆遷基地不得超過4個;
  ()二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擔500戶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遷業務,且同時實施的基地不得超過3個;
  ()三級資質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擔300戶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遷業務,且同時實施的基地不得超過2個;
  ()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擔100戶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遷業務,且同時實施的基地不得超過2個。
  房屋拆遷單位需要承擔超出上述規定的房屋拆遷業務,需報市房地局審批。

  第十一條  資質等級由房屋拆遷單位向注冊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初審合格后報市房地局審批。
  房屋拆遷單位申報資質等級應遞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獨立承擔并已完成的拆遷基地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基地房屋拆遷工作總結及該基地拆遷安置、補償情況匯總表;
  ()房屋拆遷委托合同;
  ()拆遷工作人員的《上崗證》復印件及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書;
  ()當年的自有流動資金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自行拆遷的單位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同時遞交拆遷工作負責人和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料,辦理核準手續。
  自行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培訓考核,掌握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拆遷業務知識,并取得《上崗證》或《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臨時上崗證》。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必須重新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局和單位注冊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鐓^、縣變更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還應同時向新辦公場所所在地及注冊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拆遷人將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并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工作委托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時,應與房屋拆遷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業務轉委托給其他單位。
  委托合同須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項有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拆遷項目的名稱和范圍;
  ()拆遷的居民戶數和單位戶數;
  ()具體委托事項;
  ()拆除房屋的類型及建筑面積,舊建筑材料處理方法;
  ()履行拆遷工作的期限;
  ()對被拆遷人的安置形式,安置房源的數量和地點;
  ()拆遷委托費用及付款時間和方法;
  ()補償費用和安置用房的結算方法;
  ()違約責任;
  ()雙方認為有必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按規定收取勞務費用。

  第十七條  拆遷協議應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簽字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接受委托拆遷的實施單位應同時在協議上蓋章。拆遷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拆遷人應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以本單位的人員為主在委托范圍內從事拆遷活動,借聘人員不得超過13。持有《上崗證》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在自己在職在編的單位內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第十九條  本市房屋拆遷單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遷的,須持市房地局出具的外出拆遷證明,向房屋拆遷地的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房屋拆遷批準手續。
  外地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來本市接受委托拆遷的,須持資格證書向臨時辦公場所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房屋拆遷批準手續,經初審后報市房地局批準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外地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離開本市,應交還《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第二十條  市房地局組織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執行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情況、委托拆遷合同履行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實行二年一次的考核驗證。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考核合格的單位,根據該單位所具備的條件重新評定資質等級并給予換證;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則注銷其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收回原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資格證書》?!顿Y格證書》遺失的,必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原發給證書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房地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認真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工作,做到先協議后拆遷;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認真建立拆遷檔案,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拆遷檔案應妥善保管。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在拆遷完畢后二個月內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總結及拆遷基地補償、安置情況匯總表,并將總結報告及匯總表送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被注銷的單位接受委托拆遷的;
  ()房屋拆遷單位將受托的拆遷事項轉委托給其他單位的;
  ()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未經核準自行拆遷的;
  ()房屋拆遷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拆遷任務的;
  ()未經批準跨城市來本市承擔委托拆遷的。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法規效力提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頒布時間:1991-03-22 實施時間:1991-06-01)已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頒布時間:1986-09-05 實施時間:1987-01-01)已修訂
行政復議條例(頒布時間:1990-12-24 實施時間:1991-01-01)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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