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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地局、各拆遷實施單位:
做好房屋拆遷工作,對促進城市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提高拆遷質量,保障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房屋拆遷中進一步規范拆遷行為作如下規定:
一、認真做好拆遷政策和安置房源的宣傳,加強拆遷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實行辦事制度公開化。拆遷單位應在接待被拆遷人的場所公開以下內容:
(一)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復印件),委托拆遷的還應張貼受托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市房地局制定頒布的《拆遷工作人員守則》;
(三)有關的房屋拆遷政策;
(四)安置房源的公建、市政配套情況以及房型規格;
(五)各種辦事制度。
拆遷工作應努力做到方便群眾,公開、公平、公正。
二、拆遷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依法拆遷,文明拆遷,耐心細致地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三、私房拆遷前,應按規定對私房進行價格評估。房屋估價單應在私房拆遷協議簽訂之前送達被拆遷私房產權人。
四、房屋拆遷協議應使用市房地局規定的統一版本,并正確、規范填寫。如另有附加協議的,應在拆遷協議的有關條款中加以注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被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上蓋章(或簽字)后,拆遷人應及時蓋章簽字,并在被拆遷人蓋章(或簽字)后不超過7天時間內,將拆遷協議書送達被拆遷人。
六、采用貨幣化安置的,拆遷人應按規定程序辦理,由經辦銀行為被拆遷人分別開列“個人住房特種存單”。拆遷人不得以支票、現金或其他方式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化安置款。
七、經雙方協商,拆遷人以貨幣化安置方式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雙方應在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個人住房特種存單”的交付日期。
八、被拆遷人出資超限安置的款項,拆遷人應開具正規的憑證,并按財務規定做好入帳手續。
九、房屋拆遷單位應認真做好來信來訪登記,并將運轉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每個拆遷單位和拆遷工作人員應以社會穩定大局為重,妥善疏導和解決拆遷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對拆遷中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處理并做好信息反饋。
十、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委托的拆遷事項轉委托給其他單位。
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定。凡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拆遷單位,各區縣房地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到期不再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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