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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隴鎮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動拆遷工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各村、公司、企事業單位:
為規范我鎮動遷補償安置工作,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適應城市建設發展并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及閔行區人民政府批轉《關于閔行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并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本鎮征收集體土地動拆遷工作的若干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在梅隴鎮行政轄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動拆遷,并由鎮人民政府指定拆遷人具體實施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項目,適用本意見;由鎮人民政府指定拆遷人實施的本鎮行政轄區內的國有土地上的動拆遷工作,可以參照本意見內有關內容執行。本意見適用于發文之日尚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
二、各單位職責
1、每塊動遷基地由拆遷人、動遷公司、項目所在村(公司)會同鎮動拆遷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聯合成立項目動遷組,并明確屬地第一責任人和業務第一責任人。
2、動遷前由項目動遷組組織動遷宣傳,由項目所在村(公司)負責安排被拆遷人代表出席。
3、鎮動拆遷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的職能部門及律師等參與并協助動遷公司,進行政策解釋,組織動遷法律政策咨詢現場會。
4、動遷前由鎮人口辦負責項目基地內外來人口勸離。
5、動遷公司對項目基地內有家庭內部矛盾(包括財產分割、老人贍養等)的問題提請司法提前介入解決。
6、鎮土地所、城市監察隊對基地內違章建筑予以確認并及時拆除。
7、項目所在的村必須委派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善于做群眾工作、事業心強的專人,在動遷規定時間內作為項目動遷組成員,脫產配合動遷工作,并組織基地內具有代表性的被拆遷人協助監督動遷公司,村委會(公司)對派出人員負責。
8、對已批準撤消生產隊建制并具備條件的,動遷前由鎮撤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撤隊分配工作,不具備撤隊條件的應做好撤隊解釋工作及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解釋,避免引起因未分配而引發的群體矛盾,確保動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9、鎮信訪辦負責做好有關動遷信訪接待工作和信訪情況的上下溝通工作。
三、動拆遷方案的制定
項目動遷組負責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動拆遷方案。方案的制定應當聽取項目所在村、拆遷人的意見,對其中動遷安置用房的位置與房型應當聽取村、被拆遷人的意見。項目動遷組具體負責方案實施過程中疑難問題的解決,并負責對操作結果的審核。
四、居住房屋動拆遷安置房源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房屋調換安置方式時,工業及非商品房(含配套商品房)項目基地原則上采用鎮屬配套商品房安置形式;商品房基地(含配套商品房)范圍內的動遷原則上采用協商方式就近安置;特殊情況經鎮政府同意可采用其他區域的安置房源。
五、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對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村民家庭如有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或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不予受理建筑面積備案申請。
2、根據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關于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征地公告前,符合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因規劃控制,經濟困難等原因未新建擴建住房的,我鎮實施村民住宅建筑面積備案制度。拆遷時住房建筑面積以具備條件的村民家庭提出申請之日符合農村建房申請條件的人口計算,低于我鎮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可建面積標準的部分,由鎮民房管理部門按村民建房審批程序審核、公示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書面認可。
3、雖經建房批準,超過本鎮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筑面積,需經鎮民房管理部門審核并報鎮人民政府核準后,方可根據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關于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補償。
六、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根據閔府發(2004)12號文規定,梅隴鎮春申塘以北的平均樓面地價為2900元/平方米。春申塘以南的平均樓面地價為1820元/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價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七、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
根據閔府發(2004)12號文規定補償外,可根據市場評估單價與安置單價差價作選擇貨幣補償的補貼,但每一戶在動遷時只能選擇第六條和本條中的一種安置方式。
八、其他補償費用
動遷臨時安置補償費、過渡費、搬家補償費、獎勵費、家用設施移遷費等費用按現行市、區有關標準執行,并在動遷方案中明確。
九、強遷工作
如遇基地內有強遷工作,為確保強制執行成功率及嚴肅性,應明確各職能部門在強制性執行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制定嚴密的強遷預案、措施,對不履行職責的部門及人員要追究責任。強遷前,拆遷人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執行強制性拆遷的現房并承擔相關稅費,在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注明受讓人(拆遷人)的該條義務。
十、非居住房屋的拆遷
1、集體土地上的有證非居住房屋一般實行貨幣補償的原則。
2、對由各村、公司出租的土地、房產,原則上采用“誰出租誰負責收回”的方式進行。拆遷人直接與土地權利人協商,租賃雙方相關事宜應自行妥善處理。
十一、工作考核
動遷涉及各單位應不推諉、不扯皮,積極做好動遷各項工作的落實,落實情況列入當年度各涉及單位第一責任人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鎮黨委、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遇上級相關法規、政策調整,以上級法規、政策為準。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及未盡事宜,由梅隴鎮征地服務所負責解釋。
十三、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閔梅府發2002(15)號文同時廢止。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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