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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對應屆初中畢業生能否保留安置問題的通知
滬勞關[1997]13號
各區、縣勞動局:
根據普陀區勞動局《關于對征地農業人口未滿16周歲的應屆初中畢業生能否保留安置的請示》,經研究,為了統一各區、縣對應屆初中畢業生能否保留安置問題的處理,現作如下通知:
一、根據《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1994)62號]第九條規定精神,在征地撤隊時,對年齡未滿16周歲的農業戶籍人員不予列入生產隊勞動力總人數范圍。其戶籍“農轉非”工作按《關于住宅建設征地農業人口辦理戶口“農轉非”有關規定的通知》[(94)滬公(治)150號]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辦理。
二、在征地撤隊時,對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的人員可以列入該生產隊勞動力總人數,對其中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該學生若繼續就讀,征地安置責任單位應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1994)62號令]第十一條第四款執行,征地安置責任單位應與本人簽訂協議。
三、征地農業人員的年齡及安置時間的計算日期以市勞動局下達的《安排征地農業人口通知》批復日期為準。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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