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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養老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滬勞關發[1995]98號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2號令《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的規定,現就征地養老人員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征地單位負責安置養老人員,從發文之日起原則上委托當地區、縣政府指定的征地養老服務機構集中管理,征地單位需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單位管理應按管理權限報市、區、縣勞動局批準。
二、征地單位將征地養老人員委托區、縣征地養老服務機構管理時,應按市政府策62號令規定,與養老機構和養老人員簽訂協議,并向養老機構支付養老安置費用,以保障對征地養老人員費用的支付。
三、各區、縣勞動局要加強對征地養老人員的管理,抓緊將政府對征地養老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的方案(草案),報經區、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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