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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征地農業人口不可預見費問題的通知
滬勞關發[1994]32號
根據《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的規定,現對征地單位繳納征地農業人口不可預見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地單位向區、縣勞動部門申辦征地農業人口農轉非手續時應向區、縣勞動部門繳納不可預見費。
二、征地單位繳納不可預見費的具體標準,按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總費用的1.4%計算,可計入征地成本。
三、不可預見費主要用于:
1.解決征地勞動力安置過程中出現的矛盾;
2.解決征地勞動力在安置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3.彌補組織征地勞動力安置中費用的不足。
四、市重大項目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的不可預見費,由市勞動部門統一向有關單位收取。
五、區、縣勞動部門收取征地農業人口不可預見費上交市勞動部門,市勞動部門開設專門帳戶,統一掌握使用。各區、縣勞動部門根據征地農業人口安置工作的進展,向市勞動部門申報使用不可預見費的預算,經市勞動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撥付。
六、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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