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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地農業人口辦理戶口“農轉非”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
滬勞保關(1998)7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區、縣公安局,浦東新區公安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市建委關于郊縣征地工作中吸收勞動力的補充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1989)10號文]及《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94)第62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地農業人口戶口“農轉非”手續時,對市規劃局發文明確選址范圍后遷入的農業戶籍人員,作如下補充通知:
凡在市規劃局發文明確選址范圍后遷入的農業戶籍人員,需辦理“農轉非”手續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員和退休后因農村子女招工頂替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人員除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有關證明后,報公安部門按(94)滬公(治)150號文有關規定審批辦理。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往下發文件有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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