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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房地拆(1997)第1233號
浦東新區規土局,各區、縣房地局、房管局,崇明縣建委:
為貫徹執行《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適用范圍:
《試行辦法》第二條關于“經市建設委員會核定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體確認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
二、關于指定銀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中指定的銀行,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事項:
凡屬危棚簡屋改造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應在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化安置方案,并將不低于拆遷安置總費用的10%的資金存入拆遷基地所在區、縣的建設銀行支行和建設銀行浦東分行,以確保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實施。
非危棚簡屋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參照本《試行辦法》的,也應按本條上款規定執行。
上述資金經銀行驗資證明后方可抵沖相應現房數量。
四、關于私房補償標準:
《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指市政府(93)38號令第39條規定。私房所有人選擇不保留私房產權,用公房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其私房補償款按估價標準的60%計算。
五、關于安置人口的計算:
《試行辦法》中凡涉及人口計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核定。
六、關于安置地段劃分:
《試行辦法》第六條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滬房地拆(1997)第489號文執行。
七、關于面積換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積,換算成建筑面積按滬房拆(1997)557號文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應安置面積:
《試行辦法》中的應安置面積指以《試行辦法》第五、六、七條面積的總和。
九、關于被拆遷人安置方式的選擇: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
被拆遷私有房屋共有人書面提出放棄私房產權的,但共有人之間對公有房屋安置與貨幣化安置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當用房屋安置。
十、關于貨幣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將貨幣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獨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積的貨幣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獨生子女增加面積部分的款額應加在該獨生子女名下。
十一、關于貨幣化安置款余額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余額部分可以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以現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額須在安置款額的30%以下,方可以現金方式提取。同時,被拆遷人購買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難(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
十二、關于參照執行問題:
1.《試行辦法》第十八條關于本市市區范圍,也包括五、六級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級地段的,原地安置時,不增加安置面積;五級地段安置到六級地段的,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標準增加20%安置面積。
拆除房屋在六類地區,被拆遷人在同一類地區從較好區位遷入較差區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貨幣化安置時,安置款的計算按五或六級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計算,即:貨幣化安置款=五或六級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在五或六級地段安置應得的房屋建筑面積×80%。
3.關于非危棚簡屋地塊拆遷基地,被拆遷人要求按《試行辦法》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執行。
十三、關于適用合同文本:
凡適用《試行辦法》的拆遷基地,拆遷雙方訂立貨幣化安置協議的,統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
十四、關于試行日期:
凡在
本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和參照《試行辦法》實施的拆遷基地,拆遷人和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房屋被拆遷人,均應嚴格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實施,不得突破。拆遷人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化安置款。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時反饋市房地局拆遷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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