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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的試行辦法
為確保實現市六次黨代會提出的至本世紀末完成中心城區365萬平方米危棚簡屋改造的目標,現制訂關于加快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的試行辦法如下:
一、改造范圍
(一)原365萬平方米危棚簡屋改造尚余的約125萬平方米(至1997年底統計)。
(二)與上述危棚簡屋交叉或毗連,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地塊實施改造中需附帶拆除的二級舊里以下的危舊房約300萬平方米。
以上兩項合計約425萬平方米。
二、實施方式
(一)列入改造范圍的地塊,需按規定程序由市房地局會同市規劃局逐塊認定,報市建委、市計委備案(地塊認定辦法由市房地局另行制訂)。
(二)對確定的改造項目,按城市規劃要求,由試點單位向地塊所在區的計劃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由區計劃管理部門統一報市計委批準(申請立項辦法由市計委另行制訂)。
(三)對批準立項的改造地塊,由試點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房地部門辦理規劃、用地和拆遷許可等手續。
對按上述程序確定的改造地塊,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關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1996)18號)有關規定執行外,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改造地塊的實際面積全部免繳。
(四)對用于動遷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進行認定,在認定中重點審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條件(空置住宅認定辦法由市住宅局另行制訂)。
銷售用于危棚簡屋居民動遷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經認定的,所交納的營業稅可由同級財政予以返還。
經批準試點的房地產公司購買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簡屋地塊改造,經認定,可比照零稅率交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五)經批準的改造項目,視同市政建設項目,其房屋拆遷安置按市政府的有關房屋拆遷安置規定執行。區政府和試點單位應當做好居民動遷安置工作。對試點單位用經認定的空置住宅安置被改造地塊居民的,居民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房地部門發給綠色房地產權證。
(六)對按本辦法完成房屋拆遷的地塊實施土地儲備,建設臨時性綠地。
土地儲備期間,經規劃等管理部門批準,可作臨時性停車場或用于廣告等其他經營活動;也可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的地塊可繼續用于儲備,也可按規定進行開發建設。
凡土地儲備期滿三年,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關于積極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舊區危棚簡屋改造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1997)22號)規定的有關政策。
(七)按本辦法改造經認定的危棚簡屋和實施土地儲備的,由本市各商業銀行按有關規定提供金融支持,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優惠。
市、區兩級政府對改造原365萬平方米危棚簡屋尚余的125萬平方米進行定額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承擔。對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實事項目的40萬平方米危棚簡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額補貼300元;對其余待改造的85萬平方米危棚簡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額補貼900元。具體由市財政局負責實施。
三、實施要求
按照“先選擇幾家房地產公司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的原則,首先在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上海新黃浦集團和上海西部集團等三家單位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各有關區可指定一家具有相當實力的房地產公司按本辦法規定承擔危棚簡屋的改造任務。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建委、市計委、市規劃局、市房地局、市住宅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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