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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
各區縣房地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
現就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適用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中,具備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項目,補償安置應當適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一)
(二)原生產隊建制已撤銷,原農民已轉為城市居民;
(三)該范圍內原農民居住水平明顯低于《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農村建房辦法)規定的建房標準。
除上款規定以外已批準征地,尚未進行房屋拆遷的項目,以及在國有土地上按照農村建房辦法標準批準建造的農民住房,拆遷時應當適用《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3號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進行面積認定。
二、關于適用13號文補償安置的房屋面積的認定
(一)房屋拆遷中補償安置面積的認定應按照1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時,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畢的,補償標準按照《關于〈上海市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若干應用問題的通知》第八、第九條執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設規劃控制、經濟困難等原因未新建、擴建住房的,現住房建筑面積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符合農村建房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低于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可建面積標準的部分,可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的補償,但他處有經批準建造的農村住宅、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已享受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數除外。每戶可建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總和,不得高于當地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且不作分戶計算。
前款的補償,應由具備條件的家庭提出申請,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進行審核,并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可建建筑面積認定證明。
(四)雖經建房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筑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補償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
1、在批準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審批的;
2、在批準建房時,只批準房屋建筑面積占地,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筑面積的。
超標準建筑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三、關于利用居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
被拆遷的宅基地房屋應當按照居住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時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本文下發之日尚未實施拆遷的基地,適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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