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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通知
政策法規: 房屋動拆遷
頒布時間: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裁決申請)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被拆遷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裁決機關)提出裁決申請。
第三條 (拆遷人提交資料)
拆遷人申請裁決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相應份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指營業執照、法人代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被拆除房屋的權屬及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房屋評估報告;
(四)對被申請人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方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安置進行協商的相關證據資料(包括談話記錄)。
第四條 (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提交資料)
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需提交以下資料:
(―)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屬證明或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
(四)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裁決申請書包含內容)
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裁決的請求、事實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裁決受理)
房屋拆遷裁決受理,裁決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受理通知書;
(二)房屋拆遷裁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在7日內補齊,收到申請的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七條 (不予受理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一)已超過房屋拆遷期限的;
(二)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日期內補齊資料的;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四)申請入主體資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
凡不予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房屋拆遷裁決的中止)
在房屋拆遷裁決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止房屋拆遷裁決:
(一)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繼續申請裁決的;
(二)作為自然人的被申請人死亡,需要變更被申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在裁決審理過程中由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到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補償安置的,需裁決機關重新調查核實的。
中止裁決的,裁決機關應當出具房屋拆遷裁決中止通知。
本條第一款中止裁決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裁決。
第九條 (裁決審理)
在裁決審理過程中裁決機關應當組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調解,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制作筆錄。
在裁決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裁決機關,房屋拆遷裁決程序終止。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未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為撤回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第十條 (裁決書包含的內容)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裁決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裁決。
房屋拆遷裁決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裁決的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日期;
(五)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市政拆遷)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因拆遷當事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已經影響工程進度的,拆遷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記錄、提出臨時安置方案后可申請先拆遷騰地的裁決,裁決機關
可以裁決“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拆遷當事人可以繼續協商補償安置方案,仍達不成
協議的,當事人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補償安置方案的裁決。
第十二條 (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申請書副本、通知、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天。
第十三條 (裁決的執行程序)
房屋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附件:1、談話通知
2、受理通知書
3、不予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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