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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

建住房〔200414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委(局))、發展改革(計劃)委、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端正城鎮房屋拆遷指導思想,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對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程序、規范拆遷行為、完善政策法規、落實拆遷安置、做好信訪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了部署。為落實《通知》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學習貫徹《通知》精神,是貫徹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發展改革(計劃)、監察、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近期內要集中一段時間,認真做好本地區學習貫徹《通知》的組織、實施工作,統一思想認識,改進工作作風,確保《通知》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各地要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為契機,明確工作目標,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強化監督、狠抓落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實現;今年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屋拆遷總量比去年有明顯減少;新實施的拆遷項目嚴格拆遷程序,確保公開、公正、公平依法進行;下半年城鎮房屋拆遷上訪量有明顯下降。經過努力,形成法規完善、制度健全、規模合理、程序合法、行為規范、監管到位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新局面。 
   
二、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拆遷規模 
   
 各地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發展改革(計劃)等部門,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提出城鎮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方案。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要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進行,堅持調查研究,突出重點,明確控制指標。年度計劃要落實到項目,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城鎮建設計劃以及產業政策相協調。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納入房屋拆遷年度計劃。 
   
 各地在編制與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結合現狀,對擬拆遷范圍內需拆除、改善、保留的房屋分別提出實施意見,在房屋拆遷中不得隨意改變經批準的規劃;對于能夠滿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盡可能保留;對確定為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房屋,要嚴格限制拆遷,未按規定完成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的,不得拆遷和建設。舊城成片改造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經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相關利益人有知情權、參與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城鎮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實施辦法。對市縣提出的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要認真組織審批,嚴格把關。對前幾年拆遷規模過大、拆遷矛盾比較突出、供應結構不合理的地區,要調整并嚴格控制年度拆遷規模,確保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到位。今年的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要在9月底前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備案。自2005年起,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要在當年2月底以前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備案。要加強對計劃下達后執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對未經批準安排的拆遷項目,要堅決制止和糾正。 
   
三、嚴格拆遷程序,規范拆遷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所轄市、縣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下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市、縣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未與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估價機構脫鉤的,工作人員直接參與拆遷經營活動的,要立即糾正;拒不糾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嚴格拆遷項目審批,切實做到拆遷項目、拆遷程序、拆遷主體、拆遷補償合法,補償安置到位。對未提供拆遷許可法定要件、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補償資金不到位的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一律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以會議紀要、政府文件、領導批示、有關部門的資金擔保函件、正在辦理有關手續的證明等替代法定要件,強行要求發放拆遷許可證,或下放拆遷許可審批權的行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權抵制,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上級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 
   
 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資格管理,對違規拆遷、在評估報告中弄虛作假,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相應資格,清出拆遷市場。要堅持文明拆遷,對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以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等違規拆遷行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止,并對拆遷單位、拆除單位及有關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四、完善法律法規,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要對城鎮房屋拆遷方面的地方性規章和政策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是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一致的,要限期完成修改工作或按法定程序提請當地人大、政府修改。 
   
 全面推進拆遷管理規范化。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經國務院辦公廳同意由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要加快建立健全公開辦事、資金監管、信訪處理、拆遷公示、拆遷許可、行政裁決等房屋拆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窗口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加強拆遷電子政務建設和檔案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落實拆遷補償安置,健全住房保障機制 
     (
十一)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件精神,抓緊研究歷史形成的住宅改為非住宅等房屋拆遷涉及的補償政策。既要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緩解拆遷矛盾;又要注意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防止產生新的矛盾。近期,各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房屋進行一次集中清理,特別是對列入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的項目,要先行清理;并結合實際,明確政策,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房屋性質和用途界定問題。依法該拆除的要拆除,按政策可補辦手續的要補辦手續,防止矛盾和問題集中到拆遷時發生。 
     (
十二認真落實《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關于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規定,糾正目前一些地方片面強調貨幣補償的傾向。在拆遷補償安置中,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并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產權交換、貨幣補償方面的選擇權,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拆遷租賃房屋的,既要尊重和依法維護產權人的權益,也要注意合理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合同對中止或解除租賃關系有明確約定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事后達成協議的,按租賃合同或協議執行;租賃合同未作約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又達不成協議的,應當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妥善處理好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
十三)  各地要按照批準的拆遷規模,加快建設適合被拆遷居民購買的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緩解拆遷安置用房供應不足的矛盾。要完善拆遷中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機制,綜合運用最低收入保障、失業保障、最低補償標準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確保被拆遷居民中困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 
   
六、加強矛盾排查調處,確保拆遷信訪明顯下降 
     (
十四)  實行省市縣聯動,全面開展對拆遷上訪特別是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矛盾的排查調處工作。對排查出來的房屋拆遷中的矛盾和糾紛,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解決方案,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堅持抓早、抓苗頭、抓源頭,堅持把拆遷糾紛和矛盾化解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
十五著力處理好一批矛盾突出、社會影響大、涉及人數多的拆遷群體上訪、重復上訪案件。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調查情況研究解決房屋拆遷中的突發問題。當前要重點調處新《條例》實施后的問題;對新《條例》實施前的項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處理;在城鎮房屋拆遷中涉及的其他歷史遺留問題,按國家已有的規定做好解釋等有關工作。堅持和完善重大案件通報制度、領導包案和督辦制度,堅持依法辦事,慎用強制措施和手段,使群體上訪、重復上訪案件得到及時、有效、妥善處置。 
     (
十六)  對拆遷矛盾糾紛比較集中、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市、縣(區),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發展改革(計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除《通知》明確可行進行的拆遷項目外,其他拆遷項目一律停止,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 
     (
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要完善案件督查制度,加大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案件的督查力度,重點查處擅自擴大拆遷規模、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定程序等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建立拆遷違紀違法案件處理責任制,對拆遷矛盾糾紛不認真排查或調處的,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或上級部門督辦的拆遷上訪案件敷衍了事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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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各級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初信初訪責任制度、拆遷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通報與專報制度、拆遷信訪事項辦理結果反饋制度、拆遷信訪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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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要加強對拆遷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支持合法拆遷,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對個別堅持過高要求或無理要求的,要堅持原則,不作不符合規定的許愿和亂開口子,防止出現新的矛盾和造成以鬧取勝的不良影響;對少數無理取鬧甚至公開聚眾鬧事、堵塞交通、沖擊政府機關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七、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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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級建設(房地產、規劃)、發展改革(計劃)、監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強協調和配合,細化各項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拆遷工作協調機制;要加強干部隊伍的自身學習和培訓,熟練掌握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使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更加規范有序,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得到合理控制。 
     (
二十一)  建立城鎮房屋拆遷統計季報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本地上季度拆遷統計情況匯總后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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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計劃)、監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貫徹《通知》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要在1010日前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今年10月份,建設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貫徹《通知》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200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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